变卖公告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年1月**日**时起为期**天的变卖期(延时除外)在淘宝司法变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活动(法院主页网址:https://(略)/**/**,法院户名:(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物: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古宋镇光明新城中央嶺地**栋K-2-3号商业用房,面积:**.**平方米(实际面积以相关单位核算为准),房屋结构:钢混结构,房屋状态,清水空置状态。
(一)租赁情况:无
(二)评估询价情况:评估询价报告作为公告附件,请竞买人认真查阅。
评估价:(略),起拍价:(略),保证金:(略),增价幅度:** 元(以及其整倍数)。
二、本院已委(略)在变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略)安排。八方拍免费咨询、预约电话:(略)(略)自助预约看样。
三、变卖期及开始时间:变卖期**天;若竞买人在变卖期内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进入**小时竞价倒计时;在竞价程序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时5分钟。
变卖以最高出价成交,优先购买权人可以在不加价的情况下行使优先权;变卖期内无人报名或出价的,变卖流标。
四、竞买人资格的取得:竞买人须在网络司法变卖平台上在线报名并预交变卖价全款后方取得变卖参与资格。
五、标的物以实物现状进行交付,若与本公告载明的内容有出入,变卖成交价不作调整。对于实物标的,竞买人可实地查看标的物,委托法院及平台不保证变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且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的办理:各意向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开拍前自行到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拍卖成交的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由被执行人和买受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房屋所欠缴的物业费、水、电等各种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过户税费由买受人在办理手续时先行垫付,买受人在签收本院过户裁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本院提交退款申请,并附上有关缴费凭证原件,本院审核后退还买受人,逾期未申请的,视为买受人放弃退还垫付税费。。(注:此房暂时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具体办证事宜以相关主管单位审核为准。)
七、竞买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在开拍前5日内向本院申请确认。
八、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开拍前5日内与本院联系。
九、房屋户口不在执行范围内,请竞买人自行到相关部门了解。
十、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网拍系统将通过竞买人账户冻结其相应资金作为变卖预交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其冻结的变卖预交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预交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交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交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请在变卖结束后**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情咨询法院。1、银行付款方式:缴款时备注执行案号(**)川**执恢5号(户名:开户单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宜宾南岸东区支行;账号:(略)**(略)9);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陆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付款教程:
https://(略)/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3、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三、司法变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变卖预交款、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或买受人参与变卖支付预交款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或买受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略)/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四、依照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变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变卖/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特别提醒: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公告》、《变卖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规则、交款方式、法律责任。本次变卖标的物不向买受人收取佣金及服务费。
八方拍电话:(略)-**-**(略)
八方拍官方网站:(略)
八方拍微信公众号:bafangpai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略)-**-**
法院监督电话:(略)-(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 (略)-9号
附:1、评估报告副本
2、执行依据法律文书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