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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钢炼钢厂原址地块(道路区域)土壤污染修复项目,项目业主(招标人)(略),建设资金为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重钢炼钢厂原址地块(道路区域)土壤污染修复项目(第二次)进行公开招标。
2.1 建设地点:(略)
2.2 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重钢片区炼钢厂地块原址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于**年9月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函复文件,风险评估表明,炼钢厂地块场地土壤中重金属砷、锌、镍、铅、汞和苯并(a)芘、苯并(a)蒽、二苯并(a,h)蒽、苯并(b)荧蒽、茚并(1,2,3-cd)芘等多环芳烃的风险超过了可接受的风险水平。本次招标范围主要为重钢炼钢厂原址地块内部分规划道路用地,占地面积约**.**m2(**亩),根据风险评估报告,该区域受污染土壤总面积约**.1m2,污染土壤待修复方量总计约**.**m3,其中重金属污染土壤待修复方量约**.**m3,多环芳烃污染土壤待修复方量约**.**m3。
2.3 □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总投资额:
?本次招标项目合同估算金额:(略)
2.4 招标范围:对重钢炼钢厂原址地块道路区域进行修复治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4.1根据前期风险评估报告成果,按照《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4-**)相关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地块土壤污染修复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评审备案,原则上采用外运水泥窑协同处置工艺,最终修复方案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为准。
2.4.2根据备案的地块土壤污染修复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各专项施工方案,对整个地块范围内的全部污染土壤(包括经鉴定为危险废物的污染土壤)、建渣、地表水、地下水、一般工业固废及所有因污染土壤修复产生的固(危)废、废水、废气、噪声等二次污染物进行修复治理,达到修复目标;若实施过程中新发现风险评估报告未揭示的危险废物(不含投标人经鉴定为危险废物的污染土壤),由建设单位另行委托处置。
2.4.3修复治理过程中,投标人根据施工组织安排,若需实施深基坑支护、高边坡支护、止水帷幕、阻隔结构物保护措施等施工,设计工作需由专业资质机构进行设计(若投标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需进行专业分包),施工图需通过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审图机构的审查,依据规范需进行专家论证的必须通过专家论证;施工工作需由相应专业施工资质单位进行实施,若投标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需进行专业分包。
2.4.4负责施工过程中场地及周边的安全管理,完全承担安全责任。
2.4.5负责控制并处理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扬尘、废气、噪声等污染,确保不产生环境二次污染。
2.4.6按照环保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求,对场外处置的污染土壤进行危险废物鉴定。
2.5 工期要求:自合同签定之日起**日历天(合同签订后**日历天内完成场内验收,完成场内验收后**日历天内完成场外验收),若按相关要求需开展地下水长期监测,监测时间另算,具体监测时间以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缺陷责任期要求:**个月(以场内、场外均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2.6 标段划分(如有): /
2.7 其他: /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或通用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
?3.1.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近三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完成过1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略)且验收合格的建设用地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治理项目施工业绩;具体要求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
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3.2 本次招标□接受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招标人: | (略) | 代理机构: | (略) |
地址: | (略)T** | 地址: | (略) |
联系人: | (略) | 联系人: | (略)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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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略)-(略) | 联系电话: | (略)-(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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