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城镇生活垃圾治理项目已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石发改审〔**〕**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环境卫生所,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招标人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环境卫生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城镇生活垃圾治理项目车辆采购(第二次)进行公开招标。
2.1建设地点:(略)
2.2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购置**吨可卸式压缩车**辆,8吨后压式压缩车7辆,5吨后压式压缩车**辆,**升垃圾桶**个,**立方分体式压缩机头5台,**立方移动压缩箱体**个,新建“有害垃圾”暂存间7间及二次垃圾分类厢房7间,本项目总投资(略)。
2.3本次招标项目货物采购估算金额:(略)
2.4招标范围:购置垃圾收运车**吨车厢可卸式垃圾车5辆,8吨压缩式垃圾车7辆,5吨压缩式垃圾车**辆。包括完成垃圾收运车的供货(制造,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等)、装配(含出厂前组装、测试和检验、现场整体组装等)、装卸、运输(含包装、保险)、安装(或指导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以及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维护、保养、人员培训和其它相关伴随服务等工作内容。
2.5交货地点:(略)
2.6交货期:**日历天
2.7标段划分:/
2.8其他:/
3.1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是
3.2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
否,本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3.1本次招标允许投标人以投标货物的下列身份参加投标:
?制造商
?代理商(包括(略))
?3.1.1投标人为制造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1.2投标人为代理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具有投标货物制造商授权书;
注: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货物的制造商和代理商不得在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4)投标货物制造商应符合上述3.1.1项的规定。
3.2投标人还应在业绩、资金、人员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环境卫生所 | 代理机构: | (略) |
地址: | (略): | ||
联系人: | (略) | 联系人: | (略)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
邮编: | 邮编: | ||
联系电话: | (略) | 联系电话: | (略)-(略) |
传真: | 传真: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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