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经开区高峰园檬子片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三期(一标段)施工招标答疑(二)
各潜在投标人:
关于万州经开区高峰园檬子片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三期(一标段)施工招标质疑问题的统一答复如下:
1.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限定或指定特定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以及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第六十一条,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针对不合理要求进行互相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如采购需求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等内容的,应当建议其改正。据此,本公司认为必须提供制造厂家授权书才能投标的做法不合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九条,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且本项目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无论是招标主体还是资金来源都不适用《政府采购条例》相关规定(政府采购的采购人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资金是财政资金)。制造商提供授权书,既没有指定厂家,也没有限定品牌,是招标人保障产品质量,防止假冒伪劣的合理要求,欢迎有实力且满足招标条件的投标人来投标。
2.问:技术规格★号部分需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货物的唯一授权书和售后服务承诺函是否符合招标法规定。
答: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九条,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因此本招标文件的要求符合招投标有关规定。
招标人:重庆万州经(略)
招标代理机构:晨越(略)
**年1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