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自治县石柳乡荞竹村5组原朱家园**亩林场使用权转让
标的系彭水自治县石柳乡荞竹村5组原朱家园**亩林场使用权转让,不动产权证号为渝(**)彭水县(林)不动产权第**号,权利类型为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家庭承包;用途为林业生产;林地使用期限至**年止;林种为用材林;主要树种为马尾松、杉木。拟按现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略)协议或竞价转让。
特别告知:
一、本项目挂牌期自(略)起至(略)止。挂牌期满,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略)/hel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现场报名若为代办人办理,须当面签订授权委托书或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明确委托权限,并提供代办人信息,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
三、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树种、标的四临界址等)、瑕疵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限购、限售及税收政策等)是否决定受让,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转让标的以实物现状移交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六、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七、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含转、受让双方应当向重庆联交所支付的服务费等)按国家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其中受让方应承担的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为:无论协议或竞价成交,均按成交总额1%的收取。
八、标的移交前发生的所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安全、环保责任由受让方负责,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看护、防火、防盗、防范自然灾害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九、本次标的转让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受让方若需转让方出具增值税发票,须另行向转让方支付增值税发票的税金。税金根据交易标的物及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十、在合同生效且受让方付清成交价款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次日起**个工作日内,转让方负责将标的移交给受让方。标的移交以实物现状为准,实际面积以最终过户办证为准,且不以面积有变动影响交易结果。产权过户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
联系电话:((略))(略),联系人:(略),联系人手机:(略),QQ:(略)3
地址:(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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