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第一医院北部院区建设工程已由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渝发改社会函〔**〕**号文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第一医院,建设资金来自地方专项债及业主自筹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进行公开招标。
2.1建设地址:(略)E**-1/**和E**-1/**地块。
2.2建设规模:项目打造国家职业医学中心和西部职业病防治研究院,门急诊楼、发热及肠道门诊楼、住院楼、医技楼、科教楼等医疗用房。建成重庆核辐射救基地,同时完善消毒配送中心。应急指挥中心。污水处理站、行政办公楼、车库等后勤保障用房和服务设施。本项目总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本次招标项目合同估算金额约为(略)。
上述建设规模根据招标人书面指令实施,具体以市发改委批复为准。后期因招标人实施工作内容调整或因行政主管部门重大政策变化等原因,招标人有权对实施范围进行调整,中标人无条件接受。
2.3招标范围:完成本项目包含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第一医院北部院区建设工程项目全部工程内容的初勘、详勘及实施阶段需要的补勘(含地质测绘、钻探、原位测试、测试、试验、水文、测量、物探、技术工作、审查等)及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完成本项目的初勘、详勘及实施阶段需要的补勘(含地质测绘、钻探、原位测试、测试、试验、水文、测量、物探、技术、审查工作等);
B、岀具完整符合本项目设计及报批的工程勘察报告。
2.4勘察服务期限:**日历天(期间根据招标人要求提供满足设计要求的初勘和详勘资料)。各项工作开始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工程勘察最终服务期以满足招标人总体工作计划要求为前提,经双方协商确定后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因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造成部分工作不能履行,招标人可以终止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对投标人已完成的工作按合同约定结算。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和业绩要求,并在人员、设备、资金、业绩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1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3.2投标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以下勘察资质之一:
①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②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
3.3业绩要求:
投标人**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过一个建筑面积在**.7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勘察工作。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 | 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第一医院 | 代理机构: | 重庆招标采购(集团)(略) |
地址: | (略): | ||
联系人: | (略) | 联系人: | (略)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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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略)-(略) | 联系电话: | (略)-(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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