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龙河新城和王家渡组团西南片区及丁庄组团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答疑及补遗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丰都县龙河新城和王家渡组团西南片区及丁庄组团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答疑及补遗通知如下:
质疑请求事项1:招标文件第一篇第三项投标人特定资格要求“并在重庆市地震局备案”。
质疑事实依据:根据我单位查询重庆市地震局网站并咨询重庆市地震局震灾防御处,无相关要求备案信息,无相关公示单位信息。
回复:根据重庆市地震局**年5月**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渝震发**年**号文),第二条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信息备案条款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应当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按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执行。
质疑请求事项2:招标文件第六篇合同主要条款和合同格式“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一)甲方违约责任第二条,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论证服务工作的,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已开始论证服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按已完工作量据实结算。(二)乙方违约条件第三条,合同生效后,乙方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费用,并赔偿甲方损失。”
事实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违反合同双方责权利对等原则,甲方可以随时终止和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和赔偿义务,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同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
回复:招标文件第六篇合同主要条款和合同格式“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一)甲方违约责任第二条,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因不可抗力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论证服务工作的,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已开始论证服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按已完工作量据实结算。其余合同条款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请求事项3:招标文件第四篇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无效投标条款第二项评标标准商务部分评分方法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事实依据:(1)本项目属于技术服务类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要求投标人具有施工企业才具备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与本项目招标需求不符,是人为增加投标门槛,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要求投标人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危险性评估资质并纳入商务评分加分项,实质是设立双资质条件并且与本项目招标需求不符,是人为增加投标门槛,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3)要求安全负责人同时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本项目属于技术服务类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不是施工类项目,与本项目招标需求不符,是人为增加投标门槛,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回复:(1)、本项目存在地质调查、钻探施工、物探测试等野外工作,存在施工安全管理风险,为采购到具备综合服务能力的供应商设定此条件。按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执行。
(2)、本项目需完成地震地质灾害评价工作内容,为采购到具备综合服务能力的供应商设定此条件。按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执行。
(3)、本项目存在地质调查、钻探施工、物探测试等野外工作,存在施工安全管理风险,为采购到具备综合服务能力的供应商设定此条件。按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执行。
质疑请求事项4:招标文件供应商项目人员配置:上述人员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提供**年8月至**年1月相应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质疑人要求修改为:上述人员需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鲜章。
回复:项目人员缴纳的社保证明是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证明,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仅为企业自我证明,社保证明更能证明项目人员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关系,更具权威性。按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执行。
补遗通知:
1、本项目名称统一更改为:丰都县龙河新城和王家渡组团西南片区及丁庄组团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
2、投标开始、截止时间更改为:**年3月** 日**:** 至**年3月**日**:**(北京时间),保证金缴纳时间更改为:**年3月**日**时**分前。
3、本项目对招标文件质疑时间更正为答疑及补遗通知发出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逾期不在接受质疑。
招标人:丰都县(略)
采购代理机构:(略)
**年3月**日